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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字母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改判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知名“N字鞋”制造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以下簡稱“新平衡公司”或“New Balance”)的一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二審判決中,撤銷了商評委維持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第3954764號商標注冊的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第3954764號“N”商標由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求質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異議程序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鞋,后經核準轉讓至紐巴倫公司。
“N”字母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改判
2016年3月,新平衡公司對紐巴倫公司第3954764 號“
“N”字母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改判
”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然而,新平衡該無效行政程序中,先是商評委裁定維持紐巴倫公司“
“N”字母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改判
”商標有效,之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再次維持商評委裁定。
盡管如此,新平衡仍毅然選擇背水一戰。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第3548487號“NB”商標,且該商標于2005年7月7日獲準注冊,亦能夠證明其“NB”商標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申請了注冊商標,且上述商標與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NB”圖形相同,截至本院訴訟時,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冊使用該圖形被他人起訴侵害著作權,故新平衡公司為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此外,綜合本案全部證據,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為字母“N”,與新平衡公司的“N”標志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面相近,故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綜上,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111610號《關于第3954764號“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針對第3954764號“N”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附:判決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京行終38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
法定代表人丹尼爾·麥肯尼,知識產權及全球品牌保護高級顧問。
委托代理人譙榮德,北京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代理人閆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奕武,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喬磊磊,北京驊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簡稱新平衡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9月28日、2019年2月27日,上訴人新平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譙榮德、許懿,原審第三人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紐巴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喬磊磊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第3954764號“N”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見附圖)由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求質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異議程序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鞋,后經核準轉讓至紐巴倫公司。
2016年3月8日,新平衡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主要理由為:新平衡公司系世界知名的運動鞋服品牌公司,其“N”標志的運動鞋在中國有著極高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損害了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紐巴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侵權為目的惡意注冊公司及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新平衡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360百科”對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介紹、新平衡公司在中國開設門店等資料;新平衡公司2003年至2015年期間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宣傳推廣資料;2004年之前關于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新聞報道、2008年至2015年期間關于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新聞報道;2011年至2015年期間新平衡公司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受海關保護的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820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作出的(2009)高民終字第2877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68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
2、新平衡公司第3548487號“NB”商標(見附圖)的商標注冊證,顯示該商標的申請日為2003年5月7日;2003年12月5日《中國服飾報》關于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報道,其上顯示有“NB”圖案;2004年2月25日《上海壹周》關于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報道,其上顯示有“NB”圖案。
3、紐巴倫公司的官方網站截圖及其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頁、泉州市紐班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泉州紐班倫公司)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頁、紐巴倫斯股份有限公司侵權的證據、“環球鞋網”對丁少雄及紐巴倫公司的宣傳資料、丁少雄申請注冊的商標列表。
4、新平衡公司標識“N”的運動鞋與訴爭商標商品的對比照片、消費者誤購記錄及關于紐巴倫公司故意造成市場混淆的報道等。
紐巴倫公司答辯的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新平衡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紐巴倫公司擁有“N”商標的在先權,“N”商標的品牌形象系紐巴倫公司多年經營的結果。訴爭商標曾多次被認定與新平衡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丁少雄與紐巴倫公司并無關聯。紐巴倫公司與紐巴倫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獨立的市場主體。紐巴倫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紐巴倫公司在先商標的注冊信息;
2、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相關裁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94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981號行政判決書。
2016年12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111610號《關于第3954764號“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已體現在2001年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中,故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其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已構成“知名商品”,也不能證明其將字母“N”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因此,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的主張不成立。新平衡公司僅提交了雜志廣告信息及商標注冊證,難以證明其對“N”和“B”組成的圖文組合享有著作權。且訴爭商標圖形為經過設計的字母“N”,而新平衡公司主張著作權的圖形由“N”和“B”組成,二者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因此,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不成立。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或者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系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新平衡公司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綜上,新平衡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原審訴訟中,新平衡公司為證明其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具有極高知名度,系知名商品,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關于新平衡公司及其NewBalance運動鞋產品的新聞報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6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6)浙8601民初29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2349號行政判決書。
新平衡公司為證明丁少雄與紐巴倫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泉州新東亞鞋業制造有限公司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頁、福建省求質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頁、東亞(中國)鞋服有限公司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 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4年商標法。一、新平衡公司提交在案的據以證明其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具有極高知名度的證據與第3771號判決中查明并確認的證據并無實質性差異,尚不足以推翻第3771號判決關于新平衡公司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在該案訴爭商標申請日即2004年8月24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并非系知名商品的認定。在此基礎上,新平衡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標識“N”的運動鞋產品在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日即2004年3月12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已成為知名商品。因此,“N”以及在運動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的傾斜、粗體、大寫的“N”字母亦不構成新平衡公司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故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二、新平衡公司主張第3548487號“NB”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系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是,新平衡公司提交的第3548487號“NB”商標的注冊證以及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兩篇顯示有“NB”商標標志的報道,尚不足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因此,在無法認定新平衡公司系涉案“NB”圖案的著作權人的前提下,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亦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三、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抑或訴爭商標的申請人求質公司或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其他主體,存在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多件意圖較為明顯地復制、抄襲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標志的商標的行為。因此,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從而應被宣告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新平衡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平衡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在訴爭商標申請之前,新平衡公司NewBalance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構成新平衡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本案提交的證據超過第3771號判決涉及的知名度證據,故能夠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新平衡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二、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新平衡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新平衡公司為注冊商標而設計了N及NB圖形,新平衡公司至少是上述作品的利害關系人,有權主張著作權;三、紐巴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紐巴倫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基本清楚,且有訴爭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訴訟中,新平衡公司提交了34份證據以支持其主張,第一組證據包含以下5份證據:
1、1996年至2004年期間NEWBALANCE官網歷史網頁,用以證明新平衡公司在1996年至2004期間在newbalance運動鞋側面持續使用N字母裝潢,部分產品上已經在先使用了與訴爭商標標志相同的裝潢設計;
2、19份20世紀80年代新平衡公司海報公證書及翻譯件,以及(2018)滬長證經字第80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新平衡公司的海報上大量公開使用涉案作品,并作了版權聲明,20世紀80年代newbalance運動鞋側面大量使用N裝潢;
3-1、第1065726號商標、第2345832號商標、第2401021號商標、第2955394號商標和第1260939號商標在美國zhuanli商標局的信息查詢及實際使用證明;
3-2、新平衡公司在中國將“N”系列標志注冊為商標;
上述兩份證據證明N系列標志的設計演變史,新平衡公司對上述標志享有在先著作權,在訴爭商標申請前,新平衡公司對上述作品進行公開使用并注冊為商標,訴爭商標系對上述作品的抄襲;
3-3、新平衡運動鞋實物照片及中國大陸地區店鋪照片,用以證明N系列標志經過簡化設計后,至今仍使用在新平衡公司的產品、店鋪裝潢中。
4、newbalance運動鞋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的新聞報道17篇,包括:2003年《健康天地》雜志刊登的《newbalance復古籃球鞋》、2003年《當代學生》雜志刊登的《秋天的新款運動鞋隆重登場》、2004年1月《國際服裝動態》雜志刊登的《鞋業巨匠newbalance嶄新起跑中國》、2004年1月《精品購物指南》刊登的newbalance運動鞋廣告、2001年12月20日及2002年1月25日《星島日報》刊登的《星島繽紛優惠獨賣價選禮物開心過圣誕》《NB雙響炮320574兔仔牙似足丸井別注》、2004年1月15日《民生報》刊登的《運動鞋穿紅披金年味濃》等,上述報道附有新平衡公司帶有N裝潢的運動鞋照片或對N裝潢的介紹,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newbalance運動鞋側面使用的N字母裝潢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
5、求質公司惡意申請商標列表,證明訴爭商標的原始申請人求質公司在2000年至2004年集中、大量申請與名人、著名動漫人物名稱及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一貫存在“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和侵權行為。
第二組證據包含以下19份證據:
1、2004年3月12日前,報紙、雜志、網絡媒體對NewBalance運動鞋及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34篇宣傳報道、包括2000年12月5日《成都商報》刊登的《穿跑鞋上班的新感覺》、2003年4月《市場觀察》刊登的《鞋子像手套一樣合適》等。
2、Size雜志2014年7月刊,文章介紹了NewBalance運動鞋的百年發展歷程,并附有從1976年至2014年的多款鞋兩側帶有“N”標志的NewBalance運動鞋圖片;
上述兩份證據結合新平衡公司已提交的知名度證據,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之前,新平衡公司的newbalance運動鞋已構成知名商品,鞋兩側的N字母裝潢屬于新平衡公司的特有裝潢,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新平衡公司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95號判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訴訟案卷中求質公司的商務手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訴訟案卷中關于涉案侵權產品的照片;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及關聯公司在明知新平衡公司在newbalance運動鞋兩側在先使用N字母裝潢并已形成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至遲在2004年1月就開始使用N標志,被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
6、求質公司、泉州紐班倫公司、紐巴倫公司侵權歷史圖;
7、求質公司、泉州紐班倫公司、紐巴倫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
8、美國紐巴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檔案;
9、紐巴倫公司工商檔案中關于美國紐巴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證明書;
10、丁少英、丁培雪的身份證復印件;
11、訴爭商標公告信息;
12、泉州紐班輪公司在另案中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詞;
13、工作情況記錄;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與求質公司、泉州紐班倫公司為關聯公司,求質公司與泉州紐班倫公司曾因相同侵權行為兩次被法院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紐巴倫公司在明知新平衡公司相關權利的情況下不僅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而且用更換公司外殼、轉讓商標的方式長期從事相同的侵權行為,惡意謀取不正當利益;
14、百度貼吧評論;
15、微博評論;
16-1、網絡銷售平臺購買者的評論;
16-2、針對京東商場“紅雨運動專營店”進行的網絡購買公證及網頁公證、(2016)滬長證字第4474號、(2016)滬長證字第4483號公證書;
16-3、針對淘寶網“紐巴倫南國專柜”進行的網絡購買公證及網頁公證、(2016)滬長證字第4492號、(2016)滬長證字第4497號公證書;
16-4、針對一號店“紐巴倫旗艦店”進行的網絡購買公證及網頁公證、(2016)滬長證字第4480號、(2016)滬長證字第4488號公證書;
17、題目為《兩品牌鞋子太相似消費者張冠李戴》的新聞報道;
18、(2016)滬黃證經字第2538號公證書,內容為通過百度搜索到的相關文章;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大量消費者已經將紐巴倫公司的運動鞋誤認為新平衡公司的運動鞋,紐巴倫公司惡意謀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19、商標注冊信息,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在多個類別商品上注冊多個與他人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高度近似的商標,惡意謀取不正利益。
第三組證據包括以下3份證據:
1、關于紐巴倫公司抄襲其他知名品牌的貼吧留言打印頁;
2、N、NB圖形的作品登記證書;
3、新平衡公司N、NB系列標志設計情況聲明的公證認證件。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新平衡公司對N、NB圖形具有在先著作權等。
第四組證據包括以下7份證據:
1、經商標局蓋章的商標注冊公告及商標檔案,用以證明新平衡公司在中國已經將“N”及“NB”注冊為商標;
2、美國zhuanli商標網網頁公證書及翻譯件,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新平衡公司已經將“N”及“NB”作為商標公開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1民初1956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紐巴倫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在運動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N”或與之近似標志之裝潢的運動鞋,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4、安踏商標信息查詢及初審公告,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惡意搶注其他知名商標;
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備案通知書;
6、(2016)滬長證字第5025號公證書;
7、(2016)滬黃證經字第8209號公證書。
上述七份證據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授權他人使用訴爭商標生產侵權產品。
紐巴倫公司對第一組證據中的證據2、3-2、5,第二組證據中的3、4、5、7、8、9、10、11、12、13、16、17、19,第三組證據中的2,第四組證據中的1、2、3、4、5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第一組證據中的1、3-1、3-3、4,第二組證據中的1、2、6、14、15、18,第三組證據中的1、3,第四組證據中的6、7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訴訟中,紐巴倫公司補充提交了以下兩份證據:
1、關于紐巴倫公司授權使用訴爭商標設立專賣店的情況說明及部分專賣店照片,用以證明紐巴倫公司在全國授權使用訴爭商標的專賣店達586家,生產線及銷售網點的員工近萬名;
2、全國作品登記信息數據庫中對作品/制品名稱為N的查詢結果網絡打印件,用以證明名稱為N的作品有15件,故新平衡公司對“N”字母不享有著作權。
新平衡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發表質證意見。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上述事實,有新平衡公司及紐巴倫公司在本院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第3548487號“NB”商標,且該商標于2005年7月7日獲準注冊,亦能夠證明其“NB”商標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申請了注冊商標,且上述商標與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NB”圖形相同,截至本院訴訟時,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冊使用該圖形被他人起訴侵害著作權,故新平衡公司為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新平衡公司在本院訴訟期間對“N”及“NB”圖形主張在先著作權,但其在原審庭審中明確其僅對“NB”商標圖形主張在先著作權,因此新平衡公司關于其對“N”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主張超出原審法院審理范圍,本院對此不予審理,本院僅針對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了“NB”圖形的著作權予以審理。“NB”圖形整體向右傾斜,字母“N”被若干個錐形從左到右平行穿過,整體富有動感、虛化的視覺效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藝術美感,構成美術作品。訴爭商標僅為“N”的變形,整體上和“NB”差異明顯,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訴爭商標未構成對新平衡公司在先著作權的侵害。新平衡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判斷在后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對該條款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侵害時,至少應同時滿足以下要件:第一,該商品在在后商標申請之前已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第二,該商品的裝潢具有能夠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第三,該商品的裝潢與在后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雖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及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但根據新平衡公司在本院訴訟中提交的數篇關于newbalance運動鞋的新聞報道等證據,從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將“N”標志使用在運動鞋兩側,且持續使用至今。因此,綜合本案全部證據,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為字母“N”,與新平衡公司的“N”標志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面相近,故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上述“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指的是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或訴爭商標的原申請人求質公司或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其他主體,存在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多件意圖較為明顯地復制、抄襲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標志的商標的行為。因此,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從而應被宣告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系根據新平衡公司在本院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作出的認定,而上述證據并非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的審理依據,故案件受理費由新平衡公司負擔。
綜上,新平衡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111610號《關于第3954764號“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針對第3954764號“N”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甄珂
審判員 樊 雪
審判員 王曉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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